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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通知】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1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志愿者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第五条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各院(系)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七条  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院(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具体包括:组织学生志愿者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发维护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以及登录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对学生志愿者个人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培训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

第八条  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负责开展体现本院(系)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各院(系)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建设,对各院(系)学生志愿者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培训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定期到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核验学生志愿者注册信息,备案活动开展情况,登统志愿服务时长,汇总志愿者积分;配合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专科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备案,填写《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由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上报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二)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学生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二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学生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积分奖励制度

(一)积分每年进行累计相加,获得相应星级志愿者称号,积分需由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认证方可有效。

累计获得200积分,一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400积分,二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600积分,三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800积分,四星志愿者

累计获得1000积分,五星志愿者

(二)凡是星级志愿者,在有志愿服务需求时,可以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协调相关志愿服务集体或个人优先为其提供服务。

(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志愿者可参评“校级优秀志愿者”,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志愿者可参评校级以上志愿者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积分获得办法

(一)自愿参加并服从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认可积分管理办法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纳入学校青年志愿服务积分管理系统。

(二)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确认后,每1小时积2分。

(三) 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报学生所在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批,审核确认后,每1小时积2分。

(四)积分可跨年累积。

    第十五条  积分认证

   学生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后,填写志愿者服务手册,并提交所在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按季度汇总,报送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认证、统计。

第十六条 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在各级团组织的监管下履行积分认证程序。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校团委通报学生志愿者所在院(系)团组织,并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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