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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09]19号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实施细则(试用稿)
校团字[200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党章和中组部、团中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第三条 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考察。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于培养教育,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要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共青团员要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六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集体讨论决定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数量、突击推荐、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二章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七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的,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经培养教育,可以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
㈠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㈡ 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
㈢ 出色地完成自身的学习或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学生的学习成绩优良
㈣ 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本年度内获校级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工作者,团组织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 本年度内获市级以上优秀团员等各种奖励和表彰的团员,团组织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团组织要抓好申请入党团员的培训。推荐对象应参加过业余团校培训或完成团组织安排的政治理论学习任务,未经培训的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广大团员的培养教育上。各学院要从新生入学抓起,结合入学教育对他们进行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坚持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附属中学、附属实验中学要抓好对中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团员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教育。要充分发挥“党章”学习小组和业余党校、业余团校的作用。对他们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教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丰富实践的锻炼,使申请入党的团员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端正入党动机,引导他们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教育,使申请入党的团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理想情操,牢固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理想。
第十五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或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所在团支部。
第十六条 团组织要配合党组织,做好被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适合青年特点、有益于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对他们进行培养和考察。
第三章  推荐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程序:
㈠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以《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的形式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并由团支部提出培养意见,同时报党支部。
㈡ 以团支部为单位召开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听取本人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的汇报。团员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通过率达50%以上可确定为推荐对象。
㈢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见附表),连同讨论记录和测评表报送基层团委审定。
㈣ 基层团委接到推荐材料后,进一步考察审核,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向校团委推荐,并报校团委审核,同时向团支部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团支部(基层团委)书记为团组织推荐对象时,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的意见,并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九条 团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做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团组织应按党组织每年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数的2-3倍,确定年度“推优”计划数。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3月下旬、10月下旬前完成。各基层团委将推荐名单、《团校培训结业证明》及《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报校团委审核通过后,及时报送有关党组织。党组织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团组织报来的推荐材料后及时讨论研究,确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手续不健全的,党组织不予讨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审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要继续培养考察的要参加学校的团课培训,条件成熟的应及时“推优”。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推优”工作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推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团组织应按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出“推优”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于松散涣散、团干部空缺的基层团组织,上级团组织要配合党组织及时对其进行整顿,在组织健全、工作正常开展起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十六条 “推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团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主义,更不允许拉关系、送人情,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凡违反有关规定而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必须纠正,并在团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视错误情节和性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四年四月一日印发的《河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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