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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09]17号 河北师范大学团内评优条例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团内评优条例
(修订稿)
校团字[2009]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共青团评优表彰工作,加大宣传和树立团组织、团员中先进典型的力度,在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中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风气,引导和激励广大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和发扬“五四”光荣传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优表彰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共青团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团组织要精心组织,在评选工作中坚持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把关,确保质量,使评优表彰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和鞭策作用,在团内形成比学赶超的积极导向。
    第三条  我校团内评优荣誉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先进集体的荣誉有: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团总支)。先进个人的荣誉有:河北师范大学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二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是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授予我校基层团委的综合性奖励称号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委和先进团委的参评条件:
㈠ 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领导班子;班子的民主生活和工作制度健全有效,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班子成员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深入,密切联系学生和青年教师,全心全意为学生和青年教师服务,对青年学生有感召力和影响力。
   ㈡ 主题活动好。围绕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学校建设,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积极组织引导学生学理论、重实践、明责任树理想,在学生中形成正确导向:积极开展学生课外知识学习、学术交流、科技创新等活动,促进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和创造能力的提高;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创造条件;多方帮助学生勤工助学和济困助学,为学生完成正常学业提供服务和支持;积极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党的助手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落实党组织、校团委的指示精神和具体任务,同时注意反映学生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㈢ 支部建设好。所属支部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积极引导和服务学生;适应学生学习、生活特点,团支部设置合理;支部制度健全、落实,正常地开展工作和活动;能够认真做好团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推优”工作成效显著,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㈣ 活动阵地好。活动有阵地,工作有依托,经费有保障。
第六条  我校所属团支部(团总支)可申报参评“先进团支部(团总支)”,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申报参评“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 。
    第七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团总支)的参评条件是:
    ㈠ 围绕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结合青年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团的活动,受到党政和群众认可。
    ㈡ 团支部(团总支)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团支部(团总支)书记思想政治素质好,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
    ㈢ 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管理、“推优”和团费收缴工作,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团支部(团总支)工作制度健全有效。
    ㈣ 认真落实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具体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  先进集体的表彰名额和评选办法:
    ㈠ 全校评选五四红旗团委4个、先进团委6个,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10个。校团委召开联评会,听取参评团委和团支部(团总支)的工作汇报,结合基层团组织工作量化考核结果,评定五四红旗团委和先进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
㈡ 先进团支部(团总支)按团支部(团总支)总数的10%评定,由各基层团委组织联评。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后,如无异议,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章 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九条  “河北师范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授予青年的最高荣誉。其颁发的基本条件是:
    ㈠ 14周岁至40周岁的河北师范大学青年。 
㈡ 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㈢ 踊跃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作出了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㈣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广大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十条   申报“河北师范大学青年五四奖章”的学生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㈠ 学习努力刻苦,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全年级排名前20%,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㈡ 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㈢ 在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科技创新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表现出色,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河北师范大学青年五四奖章”的教师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㈠ 系统讲授2门本科生课程,其中1门必须是本科生主干课程,治学严谨,教学效果显著,受到学生好评。
㈡ 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并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省部级社科奖励三等奖(前3名)。
㈢ 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方向一致学术论文4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部,同时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方向一致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是授予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并在团内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员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参评条件是:
    ㈠ 能够模范履行团章规定的各项义务,正确行使应享有的权利,有较强的团员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㈡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㈢ 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中表现突出。
    ㈣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表现突出。
第十四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和“优秀共青团干部”是授予热爱共青团工作并在团的岗位上作出突出成绩的干部的荣誉称号。“优秀团务工作者”的表彰对象是专职团干部。
    第十五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参评条件是:
    ㈠ 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及团的业务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㈡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务实创新,能出色的完成本职工作。
    ㈢ 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谦虚谨慎,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㈣ 在团的组织建设和各项活动中,工作成绩突出。
    ㈤ 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条件。
第十六条  获得“五四红旗团委”、“先进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团总支)”的基层团委负责人,如是专职团干部则作为候选人参加“优秀团务工作者”的评选。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的表彰名额和评选办法:
    ㈠ “河北师范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每年授予20名优秀青年,由各基层团委推荐1—2名候选人,参加全校联评。
    ㈡ 优秀共青团干部名额为团干部总数的10%,由各基层团委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后,如无异议,报校团委审批。
    ㈢ 优秀团员名额为团员总数的4%,评选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团支部。各团支部召开团的组织生活会,每个团员在小组会上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支委会在团小组提名的基础上确定出支部推荐名单,交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测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荐人选。院团委对各支部推荐的候选人予以审核,在本学院公示后,如无异议,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八条  河北师范大学团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表彰。有特殊贡献者,也可以随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校团委对获奖集体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牌、奖状、奖章、证书,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事迹与经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团内评优条例(试行)》自本条例印发之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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