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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09]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团校培训和团内推优规范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次数:0

 

关于进一步加强团校培训和团内推优规范化的规定
校团字[2009]18号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校培训和团员推优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推优教育
针对部分同学对团校培训认识的模糊性,各团支部委员会在推荐同学参加团校培训前,应就团校培训的重要性对同学进行详细的说明。按照我校组织发展工作要求,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内推优,而申请入党的团员必须经团校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后方可进行团内推优,团校培训是推优前的一个必备环节。
第二条 团校培训
㈠ 团校培训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团校章程》要求进行。
㈡ 新生团学干部团校培训
按照《团校章程》相关规定,校团委每年举办新生团学干部培训班。培训人员包括各团支部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以及班委会成员;另外还包括校团委直属学生团体中的优秀成员,主要有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国旗队的同学。
新生团学干部在参加培训前,要经过团员大会民意测评,通过率在50%以上的方可参加团校培训。
对于校团委直属学生团体同学,在推荐其参加团校培训时,校团委相关指导老师要进行审查,同时与其所在基层团委联系,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推选其参加学校团委举办的新生团干部培训。其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后,校团委应及时与基层团委沟通,反馈培训信息。
㈢各学院团校培训人选的确定
各学院团校培训人选须经团支部推荐产生。各学院举办团校前,各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应将申请参加团课培训的同学的基本情况向同学作介绍,参加团课培训名单由广大团员青年在民意测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产生。
㈣ 团校培训计划的上报
各基层团委要按照团委组织工作的要求及时上报团校培训计划及培训学员名单(名单按照年级、专业、姓名、备注说明,统一以excel表格上报)。上报文本应加盖基层团委公章(并附电子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重新报送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
㈤ 团校培训的实施
各学院分团校要严格按照《团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完成规定课时设置,并做好学员考勤记录,校团委组织不定期的抽查。鼓励各分团校合办或交流培养,以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在考试前两天,各学院团委组织部负责人要及时将各学院考试人数及地点报校团委组织部。
㈥ 团校结业证的发放
经团校培训合格的,团校应及时下发结业证,一般在考核次周下发。如本人对成绩有异议,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交基层团委书记审核,并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后,由基层团委书记到团校办公室复查试卷。学员本人不允许复查试卷。
第三条 推优程序
㈠ 推优人选的确定
基层团委书记与本学院党委秘书加强联系,按照党委组织部党员发展指标,各年级参照党员发展指标的2-3倍向团组织进行推优。
推优人选从已参加团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同学中产生,其本人所在支部民意测评应在50%以上。
对于新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审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要继续培养考察的在参加学校的团校培训后,要及时“推优”。
㈡ 推优表的填写
推优人选确定后,团支部书记负责指导推优人选推优表的填写。对具体各注意事项要进行详细的说明。支部意见栏由团支部书记参照推优细则中对优秀团员的要求逐项填写,并签名。推优人选本人是所在团支部书记的由学院团委书记签名。
㈢ 推优人选的审核
基层团委对于各支部推优人选要进行严格把关。基层团委负责审核推优人选的资格及推优表的填写内容。各基层团委对本单位推优表进行汇总后交校团委审核(包括文本及汇总电子本,并加盖基层团委公章)。如有特殊特殊情况,基层团委要予以书面说明,并附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
校团委对各学院上报的推优表及汇总表,要逐项严格审查,做好记录,并将最终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对于审查不合格的要附带详细说明并及时返还给基层团委,基层团委要通过其所在团支部及时通知本人。
 对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同学,可参加网上团校培训,完成网上团校规定科目后可申请推优。顶岗实习学生推优由其所在顶岗实习团支部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听取本人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的汇报。团员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民主评议,民意测评达50%以上可确定为推荐对象。顶岗实习团支部所确定的推优名单,经由指导老师签署意见后返还学生所在学院团委,经学院团委审核后连同校内已推优的同学名单一起报送校团委审核。
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团校培训和团内推优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负责,做好工作。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共青团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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